终止劳动合同

时间:2024-07-11 13:21:06
【推荐】终止劳动合同范文锦集8篇[此文共4124字]

【推荐】终止劳动合同范文锦集8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终止劳动合同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终止劳动合同 篇1

甲方: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有限公司

鉴于:

一、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xxxx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已经部分执行,建设方(xxxxxx公司)已经事实上停止该工程项目的建设。

二、双方确认,乙方已经完成原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量,甲方已经按原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相应的工程设计费。

三、双方已经充分认识到终止原合同的法律意义,并同意严格认真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据上,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正式终止原合同事项特订立本协议:

1、甲方确认已经收到乙方移交与原合同约定之工程项目相关之所有的工作资料和成果文件给甲方。如甲方在后续工作中发现有未移交的乙方在履行原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合同项目相关的一切函件、资料或档案,甲方保留向乙方索取的权利,乙方不得拒绝。

2、乙方已履行了原合同规定的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止的义务和服务工作,乙方自本合同签署后,不再继续提供原合同规定的服务。

3、本协议签署后,双方之间不存在原合同约定的任何权利和责任。

4.此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原件一份。

5.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签署日期:20xx年月日

乙方代表:

终止劳动合同 篇2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女职工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网友咨询:我是一家投资咨询公司的文员,今年29岁,入职已经快6年了。目前我正在怀孕,预产期是今年6月9日,但7月31日我的劳动合同就期满了,那时我正在休产假。请问: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想跟我续签劳动合同了能终止吗?

律师解答:您好,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休产假期间会恰逢劳动合同期满,您不用担心,依据法律规定,公司不能在此时与您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女职工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由此来看,您今年7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时,因您正在休产假,所以合同应当续延至您哺乳期结束。

终止劳动合同 篇3

本单位与 同志签订的劳动合同,因 原因,依据 于 年 月 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该同志在本单位工作已有 年 月。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同志:

本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工作岗位为 ,现因 原因,依据 ,决定于 年 月 日与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 年 月,如未找到新的用人单位,请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终止劳动合同 篇4

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终止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字之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二、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及具体表现,依据劳动关系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在本协议签字之日,乙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 篇5

陈x平、李x平、张x佑、杨x平:

因你们四人于20xx年5月1日或20xx年5月1日起无故旷工至今,系严重违纪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及我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我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你们各自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通过各种途径无法与你本人联系,邮寄的离职体检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妥投,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们四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请你们四人在两日内到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

綦江县长宏煤业有限公司

年8月12日

终止劳动合同 篇6

用人单位名称:地 址:联系人和电话:

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岗位:

入职日期: 年 月 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 解除日期: 年 月 日本单位工作年限: (其中依法合并计入的年限为 年 个月)

依据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 条第 款第 项 终止原因(打√)

□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者死亡或失踪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破产 □用人单位停业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签 收 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终止劳动合同 篇7

劳动合同到期之前,HR会通知你续签合同,这个通知会以书面形式给你,也会有一个期限,这个期限在原劳动合同解除之前,如果在这个期限之前你还没决定好是否续签,那么会有书面法律风险呢?

一、无论是什么原因,当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未及时办理续签或终止,就容易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一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在想解除劳动关系,就需要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在特定的情况下,还需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甚至支付双倍工资。

二、在劳动合同尚未届满,企业应尽早做出是否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办理续签或者终止手续。需续签的要在合同到期前订立新的劳动合同,不准备续签的`也应提前书面通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即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以免出现“后遗症”。

三、设置劳动合同到期前提醒程序

当用人单位员工较多,合同到期时间又不一致时,应当对劳动合同资料进行计算机管理,设置劳动合同到期前提醒程序,以免忽视了到期合同的续签或终止。

四、在劳动合同设计预防事实劳动关系条款

为避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出现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涉及预防事实劳动关系条款,如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如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视为合同期限自动延续一个月”,以避免人事工作疏忽或者某项正在进行的工作项目的中断。

所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我们就要确定好是否续签,不能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或者劳动者的原因而耽误了续签的期限。

终止劳动合同 篇8

题目名称:《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

姓 名:张 华

学 号:041210039

学 校:济源市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老师:李 辉

写作时间:20xx年5月1日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其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也同样获得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适用社会主义市场劳动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立。社会劳动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在实际运用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制定劳动法时充分考虑劳动者利益,相对而言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2、在实践中熟练掌握技术的劳动者并非弱者,用工单位是弱者。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履行通知义务,用工单位对此造成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强制性条款。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同存在缺陷,导致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3、经济性裁员规定过于严格。

4、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负法律责任不明确。 5、工会制度不够完善。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建议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权力和义务。 2、完善相关立法。

论文摘要---------------------------------------------1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4

三、针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点建议-----------------------6

四、结束语-------------------------------------------8

参考文献---------------------------------------------9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企业已经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企业拥有劳动用人自主权,劳动者拥有择业选择权。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劳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利的保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是由劳动合同的解除所引起,企业片面强调用人的自主性,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误解“择业自由”,任意跳槽,不履行通知义务来去自由,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劳动力正常流动。因此,了解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和制度,有助于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劳动者

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17条,其中劳动合同的解除占9条,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的地位非常重要。虽然劳动合同解除占一半以上的条文,但是劳动法针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纠纷的调整显然力不从心。本文结合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试图指出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规定的不足,对今后的立法和司法有少许帮助。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因双方当事人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行为,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由于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不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其相对影响较大,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另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前途和生活来源,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极其严肃的问题。如果解决好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可以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的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在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了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劳动法在该处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设定任何条件,该条经常性被劳动者滥用,劳动者来去自由根本没有受到任何限制,更有劳动者连提前30日的书面形式通知都不愿意遵守,找到新的工作后,与用人单位不辞而别。

我认为《劳动法》在第31条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值得思考:

1、在制定劳动法时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的利益,但相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我国劳动法该条的规定是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使劳动者获得过大的择业自主权。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熟练掌握专门技术之后,可以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时,劳动者的突然离开,严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用人单位也只能坐视劳动者离去而不能追究劳动者任何违约责任,极大的损害了用人单位利益。

2、第31条制定的目的是保护弱者,但在实践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掌握熟练技术,在用人单位起到关键作用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并不是一位弱者,往往用人单位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在劳动力市场中真正处于弱势地位的是那些在用人单位没有掌握任何技术,不能操作用人单位运行命脉的劳动者,该条对这些劳动者才有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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