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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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的纠纷[此文共8710字]

技术转让合同的纠纷

  上诉人武汉xx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某某市郊区福利xx厂(以下简称某某福利xx厂)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鲁法经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95年3月9日,某某福利xx厂与武汉xx学院签订了“关于dL—NPX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某某福利xx厂的责任为:1.支付转让费25万元,合同盖章生效后支付7万元,小试验证后支付7万元,余款待连续生产三批合格产品后付清。2.不得转让给其他厂家生产。武汉xx学院的责任为:1.提供dL—NPX全套技术(包括工艺流程、设备一览表,中间体及成品分析和标准)。2.原料成本小试在160元/kg以下,生产原料成本在200元/kg以下。3.产品收率60%以上,产品质量:含量97~99%,白色粉末,mp151℃以上。4.指导和试生产设备调试。5.不得转让第二家。6.试生产未达到第三条规定,用其他一个产品代替进行。协议签订后,某某福利xx厂向武汉xx学院支付了第一期转让费7万元。同年4月,武汉xx学院向某某福利xx厂提交了一套dL—萘普生(NPX)工艺方框流程草图及设备一览表等技术资料。某某福利xx厂在某某xx学校老师的帮助下,依据此方框流程草图绘制了三张工艺流程图纸,该图中无控制点,无物料衡算表,设备一览表内容不齐全,且多处画×涂改,但与武汉xx学院提交的有关资料相符。武汉xx学院陈芬儿教授于同年5月31日在第二张图纸上签了名。某某福利xx厂在没有正规设计及施工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据此购置设备并请当地施工队实施土建工程及旧厂房改造工程。同时派出张学军等三人去武汉xx学院做小试验证。在陈芬儿教授指导下,做了4批试验均未成功。同年7月,武汉xx学院提出改用第二套工艺,至同年底在武汉xx学院技术人员张珩、杨建设等人现场指导下,安装设备建成100吨/年规模生产装置车间。1996年1月,武汉xx学院派陈芬儿、张珩、杨建设等人到现场指导设备的调试,并两次投料试车未生产出合同约定的产品。同年2月下旬,在陈芬儿、冯秀美的指导下,进行粗品精制,也未生产出合同约定的产品。经双方协商,某某福利xx厂再派石立果、林森等四人去武汉做小试。同年3月至5月,在武汉xx学院由陈芬儿指导,用三种方法做了12批次试验,均未成功。同年5月,武汉xx学院再派张珩、杨建设到某某现场指导粗品精制仍未成功。同年7月上、中旬,武汉xx学院的张珩、万江凌在某某福利xx厂与该厂的林森等人又进行了3次小试验,均未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同年7月下旬至8月初,武汉xx学院派张珩、万江凌等人组织再次投料试生产,其产品经某某福利xx厂送样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验,结论为核磁谱图与主化合物结构相一致,但杂峰较多,产品不合格。并建议改进工艺。由于多次试产未能生产出合格产品,某某福利xx厂遂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合同,武汉xx学院赔偿经济损失1045万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曾委托山东省基本xx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武汉xx学院转让的dL—萘普生小试技术做了鉴定,结论为:1.武汉xx学院所提供的两套dL—萘普生小试工艺成果未经有关部门鉴定。2.萘普生合成新工艺和dL—萘普生合成新工艺均为小试成果。3.经技术转让所建成的100吨/年dL—萘普生生产装置,没有经过相应资格的xx设计单位设计,也未经设计单位审查认可,属无设计建设工程项目。4.开车技术条件不足,没有相应的生产操作规程,缺少原材料、中间产物和产成品技术标准等必要的技术文件,化验室没有建立主含量、鉴别试验等重要技术指标检验手段,不能为控制生产全过程提供可靠技术依据。5.由于缺乏必要的操作规程和重要的原材料、中间产物和产成品技术指标,只依靠武汉方口头指导。原材料、中间产物和产成品只做熔点和外观测验,重要技术指标不做检验,随意性和盲目性较大。综上原因,技术转让实施过程中建设的100吨/年dL—萘普生生产装置,在建成后7个多月的时间,经过多次试车、调整试车没有生产出质量合格产品,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产品收率60%以上,原材料成本200元/kg以下的技术经济指标。

  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还曾委托山东省光大审计师事务所对某某福利xx厂因技术转让所投入的资金等费用进行了审计和评估,其结果为:dL—萘普生项目总投资额为4392377.39元,投资用款应计利息1382848.18元(利息计算至1998年11月30日),两项合计5775225.57元。该项目所购机器设备和新建、改建厂房现值为1566968.39元。某某福利xx厂还提交了贷款银行计算的1998年12月1日至1999年7月20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45176.99元(按月利率4.875‰上浮50%计算)。

  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某某福利xx厂支付的部分技术转让费凭证,武汉xx学院指导下共15次小试验证记录、在某某福利xx厂三次投料试生产、两次粗品精制记录,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送样检测结论、山东省基本xx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技术鉴定报告,山东省光大审计师事务所对dL—萘普生技术转让项目的审计和评估报告,双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图纸等相关证据及法庭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汉xx学院与某某福利xx厂签订的dL—NPX技术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虽协议条款不够完备,但主要条款如转让的技术名称、内容、标准等以及双方权利义务规定明确,该协议合法有效。在技术协议的履行中,武汉xx学院交付给某某福利xx厂的技术资料不完备,如技术鉴定中所指出的“萘普生合成新工艺”和“dL—萘普生合成新工艺”是两个小试工艺文件,不是中试生产技术成果,同时没有提供与生产装置相符合的工艺操作规程、缺少物料衡算和三废治理方案,没有原材料规格及检验标准,没有提供该产品的标准,设备一览表内容不完整等等,致使15次小试验证均达不到合同要求,试生产未出合格产品,最终原因是其转让的技术工艺不够成熟。因此,武汉xx学院因提供的技术不够成熟,导致某某福利xx厂新建和改建的萘普生产品装置闲置及原材料浪费等经济损失,负主要赔偿责任。武汉xx学院称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某福利xx厂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反诉请求该院不予采纳。某某福利xx厂在收到武汉xx学院提交的技术资料后,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正规设计或将自己绘制的图纸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可,致使有关技术方面的缺陷未及时发现,盲目实施新车间和旧厂房改造工程,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有一定责任。武汉xx学院的技术人员未对某某方的做法进行正确指导,反而派员参与设备的安装、调试,应对技术转让及试生产负主要责任。该院依照 ……此处隐藏4211个字……一览表,中间体及成品分析和标准)。2.原料成本小试在160元/kg以下,生产原料成本在200元/kg以下。3.产品收率60%以上,产品质量:含量97%—99%,白色粉末,mp151℃以上。4.指导和试生产设备调试。5.不得转让第二家。6.试生产未达到第三条规定,用其它一个产品代替进行。协议签订后,某某福利xx厂向武汉xx学院支付了第一期转让费7万元人民币。同年4月,武汉xx学院向某某福利xx厂提交了一套dL—萘普生工艺方框流程草图及设备一览表等技术资料。某某福利xx厂在某某xx学校老师的帮助下,依据此方框流程草图绘制了3张工艺流程图纸,该图中无控制点,无物料衡算表,设备一览表内容不齐全,且多处画×涂改,但与武汉xx学院提交的有关资料相符。武汉xx学院陈芬儿教授于同年5月31日在第二张图纸上签了名。某某福利xx厂在没有正规设计及施工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据此购置设备并请当地施工队实施土建工程及旧厂房改造工程。同时派出张学军等3人去武汉xx学院做小试验证。在陈芬儿教授指导下,做了4批试验均未成功。同年7月,武汉xx学院提出改用第二套工艺,至同年底在武汉xx学院技术人员张珩、杨建设等人现场指导下,安装设备建成100吨/年规模生产装置车间。1996年1月,武汉xx学院派陈芬儿、张珩、杨建设等人到现场指导设备的调试,并两次投料试车未生产出合同约定的产品。同年2月下旬,在陈芬儿、冯秀美的指导下,进行粗品精制,也未生产出合同约定的产品。经双方协商,某某福利xx厂再派石立果、林森等四人去武汉做小试。同年3月至5月,在武汉xx学院由陈芬儿指导,用三种方法做了12批次试验,均未成功。同年5月,武汉xx学院再派张珩、杨建设到某某现场指导粗品精制仍未成功。同年7月上、中旬,武汉xx学院的张珩、万江凌在某某福利xx厂与该厂的林森等人又进行了3次小试验,均未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同年7月下旬至8月初,武汉xx学院派张珩、万江凌等人组织再次投料试生产,其产品经某某福利xx厂送样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验,结论为核磁谱图与主化合物结构相一致,但杂峰较多,产品不合格。并建议改进工艺。

  在审理中,本院委托山东省基本xx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武汉xx学院转让的dL—萘普生技术做了鉴定。该鉴定按技术转让合同的约定,从技术的原理、设计、工艺方法和必要的技术资料等方面作了全面的分析鉴定,其结论:1.武汉xx学院所提供的两套dL—萘普生小试工艺成果未经有关部门鉴定。2.萘普生合成新工艺和dL→萘普生合成新工艺均为小试成果,未经过中间放大试验,不是生产技术成果。3.经技术转让所建成的100吨/dL→萘普生生产装置,没有经过相应资格的xx设计单位设计,也未经设计单位审查认可,属无设计建设工程项目。4.开车技术条件不足,没有相应的生产操作规程,缺少原材料、中间产物和产成品技术标准等必要的技术文件,化验室没有建立主含量、鉴别试验等重要技术指标检验手段,不能为控制生产全过程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5.由于缺乏必要的操作规程和重要的原材料、中间产物和产成品技术指标,只依靠武汉方口头指导。原材料、中间产物和产成品只做熔点和外观测验,重要技术指标不做检验,随意性和盲目性较大。综上原因,技术转让实施过程中建设的100吨/dL→萘普生生产装置,在建成后7个多月的时间,经过多次试车、调整试车没有生产出质量合格产品,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产品收率60%以上,原材料成本200元/kg以下的技术经济指标。

  审理中本院还委托山东省光大审计师事务所对某某市郊区福利xx厂因技术转让所投入的资金等费用进行了审计和评估,其结果为:dL—萘普生项目总投资额4392377.39元人民币,投资用款应计利息1382848.18元人民币(利息计算至1998年11月30日),两项合计5775225.57元人民币。该项目所购机器设备和新建、改建厂房现值为1566968.39元人民币。

  某某福利xx厂还提交了贷款银行计算的1998年12月1日至1999年7月20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45176.99元(按月利率4.875‰上浮50%计算)。

  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某某福利xx厂支付的部分技术转让费凭证,武汉xx学院指导下共15次小试验证记录、在某某福利xx厂3次投料试生产、两次粗品精制记录,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送样检测结论、山东省基本xx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技术鉴定报告,山东省光大审计师事务所对dL—萘普生技术转让项目的审计和评估报告,双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图纸等相关证据及法庭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武汉xx学院与某某福利xx厂签订的dL—NPX技术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虽协议条款不够完备,但主要条款如转让的技术名称、内容、标准等以及双方权利义务规定明确,该协议合法有效。在技术转让协议的履行中,武汉xx学院交付给某某福利xx厂的技术资料不完备,如技术鉴定中所指出的“萘普生合成新工艺”和“dL—萘普生合成新工艺”是两个小试工艺文件,不是中试生产技术成果,同时没有提供与生产装置相符的工艺操作规程、缺少物料衡算和三废治理方案,没有原材料规格及检验标准,没有提供该产品的标准、设备一览表内容不完整等等,致使15次小试验证均达不到合同要求,试生产未出合格产品,最终原因是其转让的技术工艺不够成熟。因此,武汉xx学院因提供的技术不够成熟,导致某某福利xx厂新建和改建的萘普生产品装置闲置及原材料浪费等经济损失,负主要赔偿责任。武汉xx学院称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某福利xx厂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某某福利xx厂在收到武汉xx学院提交的技术资料后,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正规设计或将自己绘制的图纸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可,致使有关技术方面的缺陷未及时发现,盲目实施新车间和旧厂房改造工程,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有一定责任。武汉xx学院的技术人员未对某某方的做法进行正确指导,反而派员参与设备的安装、调试,应对技术转让及试生产失败负主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项、第四十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某某市郊区福利xx厂与被告武汉xx学院签订的dL—NPX转让协议予以解除。

  二、被告武汉xx学院赔偿原告某某市郊区福利xx厂经济损失2672060.50元人民币。

  三、原告某某市郊区福利xx厂自负经济损失1781373.67元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62260元,某某市郊区福利xx厂负担38199元,武汉xx学院负担24061元。反诉费5510元由武汉xx学院负担。财产保全费52250元,某某市郊区福利xx厂负担31350元,武汉xx学院负担20900元。技术鉴定费20000元由武汉xx学院负担。审计评估费100000元,某某市郊区福利xx厂负担40000元,武汉xx学院负担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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