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时间:2024-07-11 13:29:59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13篇)[此文共22997字]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13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1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便职工办理贷款手续,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职工购建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一、贷款对象和用途

1、申请贷款人必须是在职职工,贷款前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有资格申请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已补缴公积金的,视同连续缴存。

2、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借款人可单独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申请与商业住房贷款组合贷款。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购买或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采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质押、保证),能够提供市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4、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须有不低于30%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或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40%的首付款;建造或大修、翻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50%的自有资金;借款人二次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有不低于50%的首付款。

5、没有尚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6、其他规定。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已付清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或有不良还款记录的,不予办理贷款;职工还清上一笔公积金贷款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第二次贷款。

7、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者同户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长期共同居住的有效证明。

8、市直公积金缴存人员在外地(济宁市之外)以个人或配偶名义购买住房,应提供市区住房作为抵押和办理置业担保贷款手续,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公积金贷款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和下述4项规定确定。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本细则规定的,以申请贷款额作为贷款额;申请贷款额超过本细则下述4项任何一项规定的,以其中最低限额作为贷款额。

(1)贷款最高限额。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目前,我市最高贷款额度分三个级别掌握,一级为市中心,二级为分中心,三级为管理部。

(2)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购买二手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借款人二次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50%。借款人所购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应以评估价确定贷款额度。

(3)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现有价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的,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并以有价证券到期日为贷款期限。

(4)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情况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个月×贷款期限×40%。

2、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年限。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二年。有共同借款人的,以其中年龄最小的计算。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期限短于上述规定的,以申请贷款期限为准;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长于上述规定的,按照上述规定核定贷款期限。

3、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还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一年期的执行合同利率。

四、贷款资料

1、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的身份证。

2、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的户口簿。

3、借款人、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4、借款人婚姻状况的有效证明。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单身或丧偶、离异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或未再婚证明,并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夫妻户口在同一户口簿,可不提供结婚证。

5、购建房资料。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3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房地产开发商出具的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承诺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买卖合同、契税票据、过户后的房产证;购买单位集资、定向开发房的,应由单位集中办理,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改委的立项批复、分房方案、职工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40%以上首付款收据、用于抵押的房产证;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许可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建造住使用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合同及预算书;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翻建房屋的产权证、施工合同及预算书等资料;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区(县)级以上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大修施工合同及预算书等资料;其他按市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

6、担保资料。以现房抵押的,须提供房产证;以期房抵押的,须有售房单位的济宁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资料;质押担保的,提供市中心认可的质押物。

五、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担保公司保证和质押。

1、借款人采用现房抵押、期房抵押的,均由市中心认可并签订合同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担保。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2

贷款委托人(甲方)

贷款受托人(乙方)

借 款 人(丙方):

保 证 人(丁方):

丙方为购买自住住房,特向甲方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委托乙方向丙方发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各方的责任,恪守信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处隐藏20172个字……_________

电 话:

住 址:

邮政编码:

货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传 真:

地 址:

邮政编码:

借款人即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1、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2、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1、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2、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1、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2、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3、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1、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2、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3、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4、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2、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3、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 乙方:(私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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